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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头丨审查指南修改-GUI如何保护?

孙迪 吹IP 2022-05-10


2019年9月底,国局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第328号公告;相隔3个月,12月底国局又再次发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第343号公告。两次修改主要回应了实务中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其中与GUI外观设计相关的修改是第328号公告做出的,这次修改向GUI外观设计审查规则的完善又迈进了一大步。


笔者去年曾对GUI外观设计制度保护趋势进行了探讨,在本次修改之前,2014年3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发布第68号令,首次将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UserInerface,GUI)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范围,但当时是将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简要内容并入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第4.2节(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4.3节(简要说明),并未充分考虑到图形用户界面所具有的独特产品属性,GUI外观设计提交的标准和审查规则也较为模糊。


经过了近6年的发展,我国的GUI外观设计的保护需求愈加强烈,此次审查指南对GUI外观设计保护的修改主要涉及到GUI外观设计的定义和范围,申请文件的标准和审查规则。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下滑阅读)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节的修改       删除《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第4段和第4.3节第3段第(7)项,并增加第4.4节,内容如下: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11)项修改为: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此次修改单独增加了一个章节4.4专门“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说明。


01GUI外观设计定义

此次修改正式单独将GUI外观设计定义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02GUI申请文件标准

a. 产品名称

此次审查指南修改之前在GUI外观设计实务中的产品名称常见“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用于电脑的图形用户界面”等,此次修改规定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需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其所应用的产品,例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例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修改进一步细化了GUI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要求,需要在产品名称中体现出主要用途,这一修改笔者认为有方便审查员检索和审查的考虑,也侧面体现出国知局对GUI外观设计审查会更加重视。


目前GUI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仍然包括产品,但是此次修改指出所应用的产品可以仅为显示屏幕面板,例如“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这一规定使得“产品”对GUI专利保护的限制有了一定的弱化作用。


b.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此次修改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明确不再需要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如果设计要点除了图形用户界面外,还需要表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时,需要进一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修改规定“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同样不再需要提交至少一个状态的整体产品视图。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除投影设备之外,其他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不是直接在产品外部显示的特殊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如VR眼镜等,笔者也应当参考该修改内容进行保护。


c. 简要说明

修改对简要说明的规定与产品名称的规定相对应,同样需要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此次修改在产品名称部分允许图形用户界面载体为显示屏幕面板,且在图片和照片部分允许只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但在简要说明部分需要进一步说明该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依托的整体产品。这里需要申请人提前设计好该图形用户界面在现阶段和未来规划中可能应用到的产品类型,尽量穷举说明。但笔者认为,在后续维权层面,所列举的最终产品类型应当有进一步解释的机会。


与图片和照片部分相对应,在简要说明部分“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03GUI保护客体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第(11)条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将GUI外观设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但涉及人机交互的图形用户界面以及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中与人机交互相关的情形也纳入了保护范围,进一步弱化整体产品功能的限制。随着5G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各种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作用越来越显著,与人机交互相关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很大程度提升用户使用感受,GUI适用客体的扩展使得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更加完善。



笔者叨叨


此次修改对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交标准更为明确,审查规则更为清晰,更有利于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创新成果。虽然目前在GUI保护上还未建立局部保护制度,依然需要依托于产品,但是目前的修改已经很大程度弱化了整体产品对于GUI保护的限制,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核心应当在于GUI设计本身。


笔者认为此次审查指南对于GUI外观设计修改的意义在于减小整体产品对于GUI专利保护的限制,更加重视动态GUI专利并进一步提高了GUI专利的可检索性。随着各领域创新主体的兴起,GUI外观设计已经是企业专利申请的一大重头戏,此次修改对于GUI专利保护意义重大,我们有理由期待GUI专利保护制度的更多进步。



图片来源丨网络(侵删)

作者简介:孙迪,集慧智佳高级咨询师,既可强行伪文艺,也可认真唠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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